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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商外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马塞春、陈学钦等与陈达锋、钟松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陈达锋;钟松和;马塞春;陈学钦;黄巧妹;陈力彰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商外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达锋。委托代理人:许长智,;委托代理人:曹开阳。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松和。委托代理人:许长智,;委托代理人:曹开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塞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学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巧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力彰。法定代理人:马塞春,女,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系陈力彰母亲,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门街道大南路锦春大厦****。上诉人陈达锋、钟松和为与被上诉人马塞春、陈学钦、黄巧妹、陈力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温商外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在判决文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期限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陈达锋、钟松和上诉后,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达锋、钟松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包如源代理审判员董国庆代理审判员王健芳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胡        劭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