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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侯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邓辉与被告刘羽、刘正同、刘正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辉,刘羽,刘正同,刘正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918号原告邓辉。被告刘羽。被告刘正同。被告刘正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辉与被告刘羽、刘正同、刘正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辉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后,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书面通知原告邓辉于7日内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3980元,告知其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邓辉在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杨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