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侯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邓辉与被告刘羽、刘正同、刘正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辉,刘羽,刘正同,刘正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918号原告邓辉。被告刘羽。被告刘正同。被告刘正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辉与被告刘羽、刘正同、刘正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辉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后,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书面通知原告邓辉于7日内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3980元,告知其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邓辉在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杨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