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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佛法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佛法民初字第136号原告:刘某,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委托代理人:吴丹花,佛冈县潖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黄某,女,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对刘某申请撤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蓝森明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向晓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