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陇法执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黄小弟诉被执行人李陇峰、张安明、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陇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张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法执字第00169号申请执行人黄小弟,男,生于1986年2月10日,汉族,陇县人,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负责人赵伟,任经理。被执行人张安明,男,生于1968年12月21日,汉族,陇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黄小弟诉被执行人李陇峰、张安明、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陇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2010)陇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赔偿黄小弟经济损失27446元,由张安明赔偿黄小弟1.88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张安明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赔付义务。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结,故应终结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陇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款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周平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肖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