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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普法民一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02陈乙海与陈伟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乙海,陈伟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普法民一初字第188-1号原告陈乙海,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陈伟丰,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乙海诉被告陈伟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乙海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陈伟丰所有的位于普宁市××××的房屋(粤房证字第**号)及位于普宁市××××的房屋(粤房证字第××号)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乙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伟丰所有的位于普宁市××××的房屋(粤房证字第**号)及位于普宁市××××的房屋(粤房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少雄代理审判员  蔡艺强代理审判员  张创告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罗进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