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普法民一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02陈乙海与陈伟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乙海,陈伟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普法民一初字第188-1号原告陈乙海,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陈伟丰,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乙海诉被告陈伟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乙海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陈伟丰所有的位于普宁市××××的房屋(粤房证字第**号)及位于普宁市××××的房屋(粤房证字第××号)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乙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伟丰所有的位于普宁市××××的房屋(粤房证字第**号)及位于普宁市××××的房屋(粤房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少雄代理审判员 蔡艺强代理审判员 张创告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罗进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