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金商终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张加宝与张基能、张红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张基能;张加宝;张红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3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基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加宝。原审被告:张红胜。上诉人张基能为与被上诉人张加宝、原审被告张红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0)金婺白商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张基能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基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0)金婺白商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 葵代理审判员 汤 泉代理审判员 李建旭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代书 记员 项蓓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