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0318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殷义力,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福明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韩良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