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三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222号原告刘某,女,1989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宝力镇尹家村民七组53号。被告张某,男,1987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宝力镇龙凤沟村民委八组6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明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