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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三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222号原告刘某,女,1989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宝力镇尹家村民七组53号。被告张某,男,1987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宝力镇龙凤沟村民委八组6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明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