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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怀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朱权、林美影等与郭富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权,林美影,郭富,朱敏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怀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朱权,男,汉族,1972年9月17日出生,住怀集县。原告:林美影,女,汉族,1931年4月10日出生,住怀集县。委托代理人:郭怀舒,男,怀集县法律援助处副主任,住怀集县。被告:郭富,男,汉族,1953年7月26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梁东枝,广东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敏之,男,汉族,1932年10月10日出生,住怀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权、林美影诉被告郭富、朱敏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权、林美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权、林美影负担。审 判 长  莫小飞审 判 员  蔡文彬人民陪审员  谢丽珍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黄江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