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冯毅与林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毅,林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保字第47号申请人:冯毅,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申请人:林波,男,成年,汉族,住象山县。申请人冯毅与被申请人林波因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林波所有(与陆琛共有)坐落于象山县丹东街道梅苑小区××××室的房产(产权证号:2009-0××××5)中被申请人林波个人所有部分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30万元,并已提供企业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林波所有(与陆琛共有)坐落于象山县丹东街道梅苑小区××××室的房地产(产权证号:2009-0××××5)中被申请人林波个人所有部分,保全价值为人民币3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鑫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黄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