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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衢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沈某某、沈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与刘某某、祝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某某,刘某某,祝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衢保字第15号申请人沈某某。被申请人刘某某。被申请人祝某某。申请人沈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某某、祝某某位于衢州市绿都城市假日小区1幢2单元601室的房产中价值人民币1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某、祝某某位于衢州市绿都城市假日小区1幢2单元601室的房产中价值人民币1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肖 伟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代书记员  郑惠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