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周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598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王秀英,西安巿灞桥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150元,退给原告150元。审判员 曹岚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侯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