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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商外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常州市文涛汽车配件厂与震雄机械(宁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文涛汽车配件厂,震雄机械(宁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外初字第22号原告:常州市文涛汽车配件厂(个人独资)。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小河镇环镇北路。代表人:孙小剑,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毛加俊,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良军,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震雄机械(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甬江路28号。法定代表人:蒋丽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利生,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文涛汽车配件厂与被告震雄机械(宁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文涛汽车配件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州市文涛汽车配件厂负担。审 判 员 陈广秀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代书记员 江南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