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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斗法民一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斗法民一初字第990号原告丁某,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4236。被告王某,女,汉族,住所同上(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丰顺县,身份证号码:×××4446。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1年3月7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杜线教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邹子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