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斗法民一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斗法民一初字第990号原告丁某,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4236。被告王某,女,汉族,住所同上(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丰顺县,身份证号码:×××4446。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1年3月7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杜线教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邹子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