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镇经民初字第0101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王桂芳与周旭东,董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龚向华;陈晓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镇经民初字第0101号原告龚向华,男,1979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居庆律师。被告陈晓燕,女,1982年出生。原告龚向华与被告陈晓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向华及其代理人刘居庆、被告陈晓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研究生同学,后相识恋爱。2006年12月登记结婚,2008年2月生育一女取名龚某某,现年3岁。婚后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平时缺乏交流,无共同语言,导致无法共同生活,现要求离婚,女儿抚养依法判决并分割共同财产商铺34.8平方米。被告辩称:与原告2003年相识,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虽然生活中有过矛盾,但女儿还小,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恋爱,2006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2008年2月生育一女取名龚某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来,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故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由于双方对婚姻关系的处理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来,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沟通,相互信任,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龚向华要求与被告陈晓燕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龚向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强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徐勋(附上诉须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