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甬刑执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叶志刚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叶志刚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963号罪犯叶志刚。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了(2009)甬仑刑初字第4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志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叶志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31日作出(2009)浙甬刑二终字第3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1年2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叶志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志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志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志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1年10月2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 红审 判 员 陆慧慧审 判 员 张彦强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