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舒民一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433号原告:刘某。被告: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汪仪慧审判员  俞成琪审判员  席广荣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张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