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舒民一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433号原告:刘某。被告: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汪仪慧审判员 俞成琪审判员 席广荣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张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