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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宁波海跃纸业有限公司与象山瀛洲彩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海跃纸业有限公司,象山瀛洲彩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10号原告:宁波海跃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任新村。法定代表人:陈雪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江丽,浙江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象山瀛洲彩印厂。住所地:象山县西周镇下沈工业园区。负责人:朱宏才,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海跃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瀛洲彩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波海跃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3元,减半收取1076.5元,由原告宁波海跃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金元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白东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