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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好威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刘贵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好威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刘贵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133号 申请人好威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友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进竹,男。 被申请人刘贵珍,女。 申请人好威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威公司)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2月14日做出的深宝劳仲沙井庭(案)字(2010)713-1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好威公司于2011年3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好威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好威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好威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万 阳 审 判 员 蔡 雪 燕 代理审判员 肖 立 昕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叶云(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