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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丽民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某乙、林某丙等与林某甲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徐某,林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丽民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甲。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汉族,农民,住庆元县松源镇洋墩路***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汉族,农民,住庆元县松源镇洋墩路***号。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原审原告林某乙。原审原告林某丙。原审第三人林某丁。上诉人林某甲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庆元县人民法院(2011)丽庆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庆元县人民法院(2010)丽庆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庆元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江云审 判 员 吴廷忠审 判 员 周水法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代书记员 吴美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