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丽民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某乙、林某丙等与林某甲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徐某,林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丽民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甲。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汉族,农民,住庆元县松源镇洋墩路***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汉族,农民,住庆元县松源镇洋墩路***号。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原审原告林某乙。原审原告林某丙。原审第三人林某丁。上诉人林某甲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庆元县人民法院(2011)丽庆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庆元县人民法院(2010)丽庆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庆元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江云审 判 员 吴廷忠审 判 员 周水法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代书记员 吴美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