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行审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1)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与北仑区大碶街道九峰山农村新社区办公室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北仑区大碶街道九峰山农村新社区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甬仑行审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三市路1号。法定代表人柴利能,局长。被执行人北仑区大碶街道九峰山农村新社区办公室,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大碶街道清水村。法定代表��张科杰,书记。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的甬土仑行罚(201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1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甬土仑行罚(201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等事项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并于2010年8月10日送达被执行人北仑区大碶街道九峰山农村新社区办公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甬土仑行罚(201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甬土仑行罚(201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献军审 判 员 徐万鑫代理审判员 蒋益芬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立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