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执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何芳与陕西恒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00139号申请执行人何芳,女,生于1957年7月11日,汉族,宝鸡华通集团退休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宝十路李家崖。被执行人陕西恒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经二路160号。法定代表人严宝文,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何芳与陕西恒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芳于2011年2月16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419元。现被执行人陕西恒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将20419元及执行费206元履行,申请执行人何芳放弃债务利息,故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胡耀华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杜国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