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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3635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金邦纸业有限公司与鲍云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金邦纸业有限公司,鲍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3635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金邦纸业有限公司,住慈溪市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陈战,总经理。被执行人鲍云辉,居民。本院在执行慈溪市金邦纸业有限公司与鲍云辉买卖合同纠纷(2010)甬慈执民字第3635号一案中,被执行人鲍云辉尚欠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金邦纸业有限公司人民币97376.5元及利息损失、逾期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240元、执行费1402元。现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相关有效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363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陆 伯 安审判员 王 传 亭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