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蒲民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郭金科诉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工程队,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科,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工程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蒲民初字第00410号原告郭金科,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黄帝庙乡,农民。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圣洲,董事长。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工程队。负责人秦来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科诉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工程队,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金科于201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金科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0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郭金科负担。审判长 同小虎审判员 李谋芝审判员 贺俊杰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许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