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泗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任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民初字第52号原告任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朱光明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王姚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