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杭西泗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任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民初字第52号原告任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朱光明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王姚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