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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徐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周小国与张晓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国,张晓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徐民初字第36号原告:周小国,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被告:张晓红,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国与被告张晓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小国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小国承担。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李世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