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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民一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潘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民一初字第00556号原告: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00元。审判员  马吉中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马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