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民一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潘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民一初字第00556号原告: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00元。审判员 马吉中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马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