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甲与叶某某、王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叶某某,王乙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民初字第1236号申请人王甲。委托代理人鲍某、金某。被申请人叶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申请人王乙。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甲诉被申请人叶某某、王乙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王甲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申请人王甲负担。审 判 长 吴敬清审 判 员 骆巧梅人民陪审员 胡亚男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张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