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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甲与叶某某、王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叶某某,王乙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民初字第1236号申请人王甲。委托代理人鲍某、金某。被申请人叶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申请人王乙。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甲诉被申请人叶某某、王乙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王甲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申请人王甲负担。审 判 长  吴敬清审 判 员  骆巧梅人民陪审员  胡亚男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张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