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河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东营市河口区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委员会、东营市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某村第六村民小组农业行政给付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东营市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委员会,东营市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某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河行初字第20号原告尹某某,女,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某村第六村民小组村民,现住河口区河康小区。委托代理人尹某甲,男,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某村第六村民小组村民,住该村。被告东营市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委员会,驻东营市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某村。法定代表人李培景,男,主任。被告东营市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某村第六村民小组,驻东营市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某村。代表人崔景山,男,组长。原告尹某某诉东营市河口区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委员会、东营市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某村第六村民小组农业行政给付一案,原告尹某某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尹某某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东营市河口区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委员会、东营市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某村第六村民小组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谷来强审 判 员 房丽静人民陪审员 王建宇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郭志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