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博法民一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博法民一初字第1405号原告杨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身份证号码:×××2454。委托代理人车明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黄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码:×××0029。原告杨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04年11月认识,经双方同意于××××年××月××日,在博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但结婚不到两个月,被告以到其务工的厂里结工资为由离家出走未归,经多方寻找未果。被告当时没有精神问题。其离家出走后,原告到其家中联系,其家人并未对原告进行指责和埋怨。据其家人说,他们也不知道被告的下落。至今五年也无法与被告联系。原、被告至今无生育,也无夫妻共同财产。2007年5月28日,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决已经判决过一次,当时法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法院没有判令离婚。因原告与被告自今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破裂已成事实,现原告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经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法法律文书后没有提供书面答辩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在2004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经双方同意,于××××年××月××日在博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1月,被告以到其原来务工的工厂结算工资为由离家出走未归,经多方寻找无果。被告当时并无精神问题。在被告离家出走后,原告到被告娘家联系,据原告开庭时说被告娘家人知道被告在哪里,可是帮忙被告躲着原告。原告无法与被告联系,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曾于2007年3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作出(2007)博法民一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不足一个月被告就离家出走,至今没有与原告共同生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被告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炳兴审 判 员 张美丽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曾小琴曾嘉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