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巨民一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武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武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巨民一初字第114号原告李某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委托代理人季某某,女,1982年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武某某,女,198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武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际富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谷训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