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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执字第0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白茹与聂雷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茹,聂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00038-1号申请执行人白茹,女,生于1982年7月18日,汉族,宝鸡华山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员工,住宝鸡市烟厂家属院18号楼。被执行人聂雷,男,生于1981年7月6日,汉族,西安铁路局新丰镇机务段职工,住宝鸡市陈仓园二区26号楼。本院在执行白茹与聂雷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2009)金民初字第17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茹于2010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每月抚养费600元。现本院已将截止2011年6月份的抚养费执行完毕,故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金民初字第17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胡耀华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杜国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