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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东民一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英顺、张铁良等与刘振江、刘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英顺;张铁良;张铁治;刘振江;刘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衡桃东民一初字第20-1号 原告张英顺。 原告张铁良。 原告张铁治。 被告刘振江。 被告刘磊。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原告张英顺、张铁良、张铁治诉被告刘振江、刘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衡桃东民一初字第20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扣押了被告刘振江的冀R×××××号事故车辆一辆,现被告刘振江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刘振江的牌照号为冀R×××××号事故车辆一辆的查封、扣押。 代理审判员  胡志辉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魏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