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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霍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徐士兵、徐辉申请王瑜宣告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士兵,徐辉,王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霍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徐士兵,男。申请人:徐辉,男。法定代理人:徐士兵,男。被申请人:王瑜,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士兵、徐辉申请王瑜宣告失踪一案中,申请人徐士兵、徐辉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士兵、徐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徐士兵、徐辉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沈厚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