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霍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徐士兵、徐辉申请王瑜宣告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士兵,徐辉,王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霍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徐士兵,男。申请人:徐辉,男。法定代理人:徐士兵,男。被申请人:王瑜,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士兵、徐辉申请王瑜宣告失踪一案中,申请人徐士兵、徐辉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士兵、徐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徐士兵、徐辉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沈厚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