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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邹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刘玉贵与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贵,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邹民初字第100号原告刘玉贵,居民。被告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左福振,山东太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刘玉贵诉被告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刘玉贵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玉贵负担。审判长  刘兴顺审判员  黄 燕审判员  韩中德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尹明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