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良与王庆明、张经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王庆明,张经峰,王希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商初字第37号原告:张良被告:王庆明被告:张经峰被告:王希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诉被告王庆明、张经峰、王希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一年三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庆明、张经峰、王希明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由原告张良负担。审判员 荣 俐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房泽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