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三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苏小玲与被告林瑞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小玲,林瑞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三初字第405号原告苏小玲,女,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史望涛、杨建成,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瑞章,男,约4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小玲与被告林瑞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小玲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425元。审判员 史琳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马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