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好威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刘贵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133号申请人好威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友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进竹,男。被申请人刘贵珍,女。申请人好威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威公司)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2月14日做出的深宝劳仲沙井庭(案)字(2010)713-1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好威公司于2011年3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好威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好威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好威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万 阳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肖 立 昕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叶云(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