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马金孟与吕思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孟,吕思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23-1号原告:马金孟,女,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张杰银,慈溪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思海,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孟为与被告吕思海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金孟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19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吕思海名下的座落于浒山街道南二环中路198号203室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吕思海名下的座落于浒山街道南二环中路198号203室的房产(房产权证号:01××6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学海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