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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陶商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卢甲、卢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卢甲,卢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陶商初字第68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委托代理人邵某某。被告卢甲。被告卢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卢甲、卢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卢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卢乙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朱文亮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陈也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