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晟峰软件有限公司诉刘畅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晟峰软件有限公司,刘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61号原告成都晟峰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松峰,成都晟峰软件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晓丽,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应明媚,女,汉族,1986年2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刘畅,男,汉族,1988年4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委托代理人何亚林,四川中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晟峰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畅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晟峰软件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晟峰软件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刘畅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晟峰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成都晟峰软件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傅继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