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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吴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881号原告吴某,女,出生于1981年8月2日,汉族,住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冉劲,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服务者。被告邓某某,男,出生于1979年8月6日,汉族,住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李洪琳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唐芳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