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杨茂治与徐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茂治,徐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杨茂治,男,195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慈溪市。被告:徐建国,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杨茂治与徐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建国除浒山街道鸣山新村一住宅正另案执行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徐建国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万元及利息56000元,并应交纳诉讼费4390元、执行费29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9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王 传 亭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童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