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二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杨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360号原告:杨某,西安市丝绸二厂下岗职工。被告:赵某,西安眼镜厂下岗职工。原告杨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其与被告1991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婚后为经济问题和抚养各自小孩等问题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分割家庭共同财产。被告赵某辩称,其与原告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因经济问题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离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1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双方婚前基础、婚后感情尚可,近两年为经济问题和家庭琐事经常吵闹。2011年1月双方再次为琐事发生打闹,原告离家。分居至今,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材料、结婚申请书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前基础、婚后感情尚好,近两年为经济问题和家庭琐事经常吵闹,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相互理解、相互照顾,克服矛盾,加强沟通,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努力搞好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之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王膺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