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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斗法民一初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许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斗法民一初字第1384号原告许某,女,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802X。被告张某,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303X。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1年3月7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杜线教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邹子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