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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布申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肖河勇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布申,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肖河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12号原告:李布申,男,195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邱志伟,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央芬,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208号捷瑞智能大厦10层。代表人:苏平,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敏,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系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职工,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告:肖河勇,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所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应文镭,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宁波分所律师。本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0)甬慈民初字第7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肖河勇所有的皖19/C4393变型拖拉机一辆的扣押及限制过户。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