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布申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肖河勇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布申,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肖河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12号原告:李布申,男,195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邱志伟,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央芬,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208号捷瑞智能大厦10层。代表人:苏平,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敏,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系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职工,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告:肖河勇,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所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应文镭,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宁波分所律师。本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0)甬慈民初字第7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肖河勇所有的皖19/C4393变型拖拉机一辆的扣押及限制过户。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