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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无民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南京金岛服装有限公司与汪顺喜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南京金岛服装有限公司;汪顺喜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无民初字第00634号 原告南京金岛服装有限公司,住南京溧水县 被告汪顺喜,汉族,江苏省南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金岛服装有限公司;被告:汪顺喜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金岛服装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金岛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南京金岛服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何艾云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陈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