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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谢民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2011)谢民二初字第4号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天洲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安徽淮南南山村小区项目经理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二初字第00004号原告:淮南天洲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卧龙山路与合阜路交叉路口,组织机构代码78307468-9。。法定代表人:杨正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波,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劳动西路296号。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安徽淮南南山村小区项目经理部,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南山村小区。负责人:刘永胜,该项目部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天洲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安徽淮南南山村小区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天洲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7元减半收取2554元,由淮南市天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志保审 判 员  卜凤莉代理审判员  海 涵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朱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