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即民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1-03-0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候成海与青岛交运集团公司即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成海,青岛交运集团公司即墨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即民初字第1286号原告候成海。委托代理人张杰,即墨胜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交运集团公司即墨分公司(无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即墨市大同街30号。法定代表人李德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成海与被告青岛交运集团公司即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所诉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1年3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成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7元,减半收取223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梅福本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孙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