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衡桃东民一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1-03-0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洪雁与张春梅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雁,张春梅,李海宁,王秀兰,彭久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衡桃东民一初字第171-1号原告王洪雁。被告张春梅。第三人李海宁。第三人王秀兰。第三人彭久和。本院作出的(2010)衡桃东民二初字第171号财产保全裁定,因该案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第三人王秀兰名下车牌照号为冀T×××××号出租车燃油补助款一万二千元的查封、扣押。审 判 长  曹胜顺审 判 员  高桂丽代理审判员  胡志辉二0一一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自: